平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平泉市财政局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局内各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双随机”工作要求,在以前年度工作开展基础上,现制定并印发《平泉市财政局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请各有关科室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2日
平泉市财政局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财政监督检查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财政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双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监管范围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财政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检查方式按照我市“双随机”抽查方式,对财政监管部分采用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双随机”抽查必须将监管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录入“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随机抽取被查主体和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形成“双随机”检查任务分配表,由被抽取的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后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工作。
第五条 按照上级部门财政工作重点和我局行政权利清单,结合自身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更新“双随机”检查事项清单、监管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六条 按照财政“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抽查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会计法》执法情况、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管理、政府采购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对《会计法》执法不规范、市本级重要收支项目或管理事项、上级财政和市委市政府临时安排的事项、涉及财政违法违规的信访举报案件,对重点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大检查力度,增加检查次数。
第八条 财政检查工作由财政监督稽查局提供统一的财政监督检查公文文书,由各有关科室提供抽查事项涉及的专项法律法规和资金收拨文件等检查依据。
第九条 财政监督稽查局设立联络员,具体负责与上级部门和局内各执法人员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的沟通协调工作,同时做好监管抽查事项信息公开及上报工作。
第十条 由市财政局针对财政抽查事项对“双随机”抽取得参与抽查工作的全体检查人员进行查前培训和统一安排部署,明确检查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检查小组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检查程序,确保检查工作底稿和工作报告规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由检查小组其中1名执法人员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其余检查小组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做到依法依规行政、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检查发现的问题由财政局建立健全监督档案。相关问题的定案处理,由检查小组立会研究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具体业务的,检查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统一下达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按照要求公开,将需公开的随机抽查方案通知、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统一公开至“平泉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企业守法自觉性。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泉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