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8〕12号
承德虹亚活性炭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082375893558XN9组织机构代码证: /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平泉镇猴山沟村 法定代表人:方桂兰
我局于2018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承德虹亚活性炭有限公司正在施工一座储料仓、一座消烟尘环保型试验炉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捌仟零玖拾捌元(8098.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平泉县联社府佑信用社 户名:平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5459101220000013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印章)
2018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