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8〕04号
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08235632298961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 址:平泉市平泉镇西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康福军
我局于2017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验收、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验收技术规范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平泉县联社府佑信用社 户名:平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5459101220000013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印章)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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