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据《平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执法科室、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
(二)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应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
(三)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或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四) 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实施的挂牌督办;
(五)其它经主管局长批准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承办科室(单位)不得作出。
第六条 承办科室(单位)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经其主管局长同意后报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需要征求局内或相关部门意见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载明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承办科室(单位)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其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三)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四)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报送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明确补充内容,要求承办科室(单位)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承办科室(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承办科室(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科室(单位)参加。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二)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三日内通知承办科室(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三)不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承办机构,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承办科室(单位)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经主管局长同意后,交承办科室(单位):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法律规定不清,需要提请上级做出解释的,审查中止,由政策法规科提请上级做出解释后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单位)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局主要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不经法制审查或者审查意见不一致未经集体研究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