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15年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的
公 告
按照《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承市政办205号)要求,为加快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现就2015年保障性住房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内容、时间、地点
此次申报为2014年保障性住房出售类和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时间: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18日(法定假日除外),申报地点:建设大厦15楼1508室。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出售类保障性住房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平泉县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2000元以下,家庭资产总额在10万元以下。
(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县城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600元以下,家庭资产总额在6万元以下。
三、申报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或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租住合同或借住协议;同时提供户口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人员住房状况证明);
(四)孤、老、病、残等相关证明;
(五)家庭主要成员收入、车辆等资产证明;
四、审核程序
(一)登记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向住建局住房保障股提出申请,住房保障股进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资料完整的,在现场留取复印件后填报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申请家庭状况承诺及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经确认无误后打印,申请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完成申请程序,向申请人出具住房保障受理申请告知书。
(二)审核 县住建局受理申请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将申请家庭资料转交县民政局进行申请家庭的收入和家庭资产情况认定。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经与公安、工商、税务、人民银行、房产等部门联合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车辆、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认定,并向县住建局出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认定文件。住建局根据民政局出具的申请家庭收入、资产情况认定文件,比照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确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公示 住建局自收到民政局认定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认定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住建局将举报情况反馈民政局,由民政局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核实,民政局复核后向住建局提供复核意见。
(四)保障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发给住房保障证书,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家庭,住建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规定资料到指定地点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时严禁弄虚作假,欺骗瞒报。
(二)2013年已经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被保障家庭,要求申报出售类保障房的需重新申报。
咨询电话: 6023872
特此公告
2015年7 月29日
平泉县2014年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2013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线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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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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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售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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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租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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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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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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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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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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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平泉县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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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县城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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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县城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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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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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收 入
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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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县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倍,即2.2万元以下;
家庭资产总额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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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县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0.8倍,即1.46万元以下(民政部门认证的2013年低保家庭优先);家庭资产总额6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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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县城镇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0.8倍,即1.46万元以下;家庭资产总额6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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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为18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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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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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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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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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无房户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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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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