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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关于关于《承德天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润达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项目审批决定公告 | |
发布机构:环保局 | 日期:2018-06-22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14-6082051 传 真:0314-6088656 通讯地址:平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067500
附件: 审批意见: 平环审字【2018】032号 承德天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润达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选址于平泉市北五十家子镇北五十家子社区,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49'4.13",北纬41°22'6.80"。项目总占地面积22666.67m2,建筑面积30000m2。年加工杏核3万吨、脱苦杏仁2000吨、中药材3000吨,酵素提取1000吨,杏仁苷2吨,有机肥2万吨。项目总投资75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0.67%。项目选址所在地为工业用地,详见附件1,项目已在平泉市行政审批局备案,文号为“平审批投资备字[2018]23号”,项目的建设符合地方及国家的相应产业政策要求,本项目已在局务会上讨论做出批复决定。该项目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一、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扬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建设单位采取洒水降尘、控制物料装卸高度、车辆减速慢行及加强监管等措施后,扬尘的影响可得到有效控制;施工废水用于场地降尘;噪声源采取选用产生噪声值较低的施工设备、控制施工时间及施工机械定期保养和维护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标;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去向合理,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二)运营期 废气:杏核清理及杏仁杏壳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药材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秸秆粉碎过程、发酵后物料粉碎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建设单位须将破碎机、筛分机置于封闭生产车间内,在各产尘点位安装集尘罩收尘,收集的粉尘经分别经单机布袋除尘器处理。发酵过程产生的废气,建设单位须于发酵设备上方设置集尘罩,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运营期厂界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H2S、NH3、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H2S、NH3、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根据估算结果,本项目不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需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杏核破碎车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m,药材加工车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m,有机肥及酵素生产车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本项目距离最近的保护目标牛家窑545m,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常驻居民,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经污水管网排放至承德亚欧果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标准,用于山杏园灌溉;为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针对化粪池及配套污水管网采取防腐防渗处理,渗透系数≤10-7cm/s。 噪声: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为设备机械噪声,采用厂房封闭、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车间外噪声可降低至60dB(A)以下,项目采用8小时白班工作制,夜间不生产,噪声的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级标准要求。 固废: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南瓜子、酵素渣、杏壳、残次杏仁药材、泥土杂质、废活性炭、废包装物及生活垃圾。杏壳集中收集后转移至承德亚欧果仁有限公司活性炭车间综合利用;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转移至承德亚欧果仁有限公司炭化炉焚烧处理;南瓜子收集后转移至承德亚欧果仁有限公司南瓜子车间综合利用;酵素渣、残次杏仁药材集中收集后外售给养殖场;泥土杂质定期还田;废包装物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二、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结合该项目的排污状况,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至承德亚欧果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用于山杏园灌溉。本工程大气污染特征因子为H2S、NH3,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H2S:0.000576 t/a,NH3:0.0048 t/a。 三、为了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及时了解项目及其周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掌握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效果,保证该区域良好的环境质量,建设单位按本环评要求进行相应的环境管理与监测。 四、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环评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在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太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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