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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市商务局、无界控股有限公司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合同 | |
发布机构:商务局 | 日期:2018-05-02 |
甲方:平泉市商务局
乙方:无界控股有限公司
平泉市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甲方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经专家评审,确定乙方为该项目中标承办企业,根据《河北省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和《平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具体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建设工作要求
乙方根据《2017年河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参考标准》完成以下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①建设完善平泉市农村产品上行服务体系,培育至少5个农
产品品牌(含1个县域品牌);引导1-3家企业加入溯源系统。②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建设市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1个;改扩建市级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中心1个;新建、改建乡(镇)仓储物流配送中心6个;建设238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③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应用主体,引导、帮助大型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5家以上;2018年实现农村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30%;成功帮助农村青年、妇女、贫困人口开设运营网店或微店,并建有详细名册或数据库。④加强电子商务培训,培训各类电商人才达到3000人次以上。⑤推动电商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培训率达到80%以上,带动贫困户开展网络销售,随时能够提供销售数量、金额、增收效果等情况。
第二条 项目完成期限及验收
1、建设期限:乙方于2018 年9月30日前完成项目建设。
2、项目验收: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后,应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甲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综合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评估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第三方验收评估结果,申请省、市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建设须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第三条 合同金额及资金拨付
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 (¥ 15000000 元)。甲方根据《平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乙方拨付项目资金。
2、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乙方项目启动资金900万元(占项目资金60%);在项目实施期内,示范项目全部建成后,拨付给乙方项目资金450万元(占项目资金30%);待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拨付给乙方剩余项目资金150万(占项目资金10%)。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及时落实《平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平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
2)甲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乙方进行资金拨付,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3)甲方成立项目协调推进组织,加强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运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协调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优先对乙方提供支持;甲方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对项目给予用地、用房、用水、用电、人才等方面优惠。
4)甲方负责对乙方整个项目的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考核,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积极落实。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商务、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不得以押金、保证金或设备购买等名目收取站点费用。
2)乙方充分发挥平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接主体的作用,负责制定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工作方案实施进度匹配专项资金,并根据甲方委托进行相关工作的检查。
3)乙方将充分发挥其从事电子商务行业的资源和经验优势,承担起相关规划、运营、发展等工作,推动平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全面实施,为优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全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做好互联网+趋势下平泉市新经济培育,起到长效积极的推动作用。
4)乙方将在努力推动项目成功运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自身资源,扩大该项目的社会影响力。
5)合同签订后,乙方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按照商务部门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数据记录,信息数据报送工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执行,违约的一方应承担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如未按约定标准及时限进行项目建设实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税费
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期满后,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平泉市区域电商综合服务商继续开展工作,协议另行签署。
2、本合同所有补充协议、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本合同任意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附件
附件:2017年河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参考标准
甲方:平泉市商务局(盖章) 乙方:无界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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