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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商务局 日期:2018-04-1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冀商建设字〔2017〕9号)、《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平泉市与河北省商务厅签订的《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监管协议》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动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安排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建设。
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购买流量支出及食宿费、人员工资、水、电、油等经营性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示范项目建设,由中标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完善农村电商产业链,鼓励创新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以补助为主,采取分项管理,根据项目具体内容确定补助额度。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专项扶持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参与审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一)农村产品上行体系建设,不超过总支持资金的65%(975万元)。其中农产品上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不超过20%(300万元),用于对承办企业面向本市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给予补助;农产品上行基础设施建设不超过15%(225万元),用于对承办企业面向本市农产品分拣、包装、预冷、初加工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不超过30%(450万元)。对承办企业面向本市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市、乡(镇)仓储及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给予补助。
(二)市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及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不超过总支持资金的20%(300万元)。其中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控制在10%(150万元),用于承办企业对公共服务中心的办公区、农产品研发体验区等的设备购置及简单装修资金补助;村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建设控制在10%(150万元)。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拓展村级服务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助农取款、保险信贷、生活服务等功能,用于对承办企业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的信息化改造、基层服务站点建设等新增投入给予资金补助,对符合验收标准的村级站点补贴金额按实际情况而定。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社区示范店等较大站点补贴资金可适当增加,最高每个站点不超过1万元。
(三)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工作不超过15%(225万元)。对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技能等培训、第三方提供创业指导等相关服务给予补助,培训工作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培训相关规定。
第四章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政府与承办企业签署协议后一个月内,根据承办企业分项提出的投资计划,拨付给承办企业项目启动资金900万元(占专项资金的60%);在项目实施期内,示范项目全部建设完成,拨付给承办企业项目资金450万元(占专项资金的30%);待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拨付给承办企业剩余专项资金150万元(占专项资金的10%)。专项资金拨付首先由承办企业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办企业。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按其承诺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进行投资和建设,投资建设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达不到的,专项资金将不予拨付,并将按违约处理。
第十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对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专人专账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收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