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机构?
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机构:政府办 日期:2015-08-14  

 

一 、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少数民族成份工作。
  2、分析民族地方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撰写民族地方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对民族地方的现场办公和民族地方的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配合承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扶贫事宜,管理有着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专项资金;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3、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工作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关事务;管理、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搜集、整理民族古籍。
  4、研究民族教育改革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方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有关事宜;落实对少数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
  5、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6、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7、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管理县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
8、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二、民族宗教事务局编制6人,现有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员2人、工人1人。下设民族股和宗教股。
民族股职能:
    1、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及时处理和化解民族间的矛盾和纠纷,促进民族间的团结。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选拔、培训和推荐工作,保证民族乡、村、学校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
   3、抓好民族乡、村和特色企业的经济发展工作,做好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考察、筛选、立项及呈报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
   4、弘扬和挖掘民族文化,做好民族古籍整理工作,发展民族体育运动项目。
   5、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特别是蒙汉双语教学及与内蒙古高校高考蒙生的交换工作。
   6、做好清真食品的检查、认证工作。
   7、做好民族成份的档案管理及开据证明和更改工作。
   8、配合办公室做好民族统计及信息工作。
宗教股职能:
   1、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2、负责全县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的登记、管理及年检,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及场所管理人员档案。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3、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协同相关部门打击一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及活动。
   4、依据我县宗教历史和现状对有关宗教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参与全县落实宗教法规政策办法及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5、随时掌握教职人员和宗教场所管理人员的动态和情况,并与之保持沟通和联系。及时处理宗教界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保持宗教界的稳定,防止重大宗教事件的发生。
   6、管理宗教场所和人员对外友好交流和交往。坚决抵制宗
教敌对势力的渗透,保护合法,打击非法。
   7、做好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
相关工作。
   8、配合办公室及时做好宗教的统计和信息工作。
三、办理民族成份具体要求
  1、开据民族成份证明,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办理民族成份的条件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需提供本人、父(母)户口本及复印件。
   四、公开电话608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