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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日期:2015-08-14 |
一、部门简介
县民政局是县政府主管社会事务的职能部门,担负着救灾救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捐赠、优待抚恤、退伍安置、拥军优属、军休干部管理、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孤儿保障、收养登记、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县乡(镇)界维护与管理、社区建设、福利企业监管、老龄、民政执法和县委、县政府及省市民政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机构介绍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人事劳资、信息宣传、督查督办及会务、党务、后勤保障工作。
办公地点:101室
联系电话:6082519
(二)财务股:负责各项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及民政统计工作。
办公地点:134室
联系电话:6082521
(三)审计监察股:负责民政系统审计监察、行政权力运行、党风廉政工作及信访工作。
办公地点:105室
联系电话:6085222
(四)救灾救济股:负责全县救灾和社会捐赠工作;负责城乡特困群体疾病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
办公地点:136室
联系电话:6082520
(五)平泉县低保中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负责全县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及低收入家庭认证工作。
事项名称:城乡低保审批
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平泉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平泉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平泉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需提供的材料: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承诺书》
3、家庭成员的《授权委托书》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公示记录》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
6、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7、户主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病例等证明 (复印件)
8、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低保备案表》
9、《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户(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民主评议,阳光听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在本村(社区)内公示7日,群众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村委会(社区)做好解释工作→审核、审批: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农村不低于60%,城镇不低于80%的比例入户抽查,将拟审批人员名单后告知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转告村民委员会(社区),委托村委会(社区)张榜公布7日以上,无异议的,批准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证》;有异议的,不审批→发放城乡低保资金
办公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6203375 6056595
(六)五保供养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农村五保资金发放、管理和核算。
事项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
申请条件:
具有本地农村户口,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除外)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表为其提供书面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残疾证复印件(疾病诊断书)
5、财产证明
6、一寸照片2张。
办理流程:
申请:各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初审: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县民政局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公地点:107 室
联系电话:6028834
(七)优抚股:负责优抚对象抚恤定补资金和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工作;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负责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等级审核评定和调整工作;负责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烈士子女报批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称号的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重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护工作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报批工作。
事项名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申请条件: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级和二级)退伍回乡后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符合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中的疾病种类)。
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
3、二代身份证;
4、退伍军人证;
5、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一是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二是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6、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办理流程:
根据省民政厅冀民[2012]9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县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安排申请人到承德市荣军医院对申请人的慢性病进行检查。检查后县民政局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审批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办公地点:135室
联系电话:6082517
(八)双拥安置办:负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计划的拟定;组织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金和义务兵立功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承担平泉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事项名称:退役士兵安置
申请条件:
1、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转业士官安排工作的: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需提供的材料:退役士兵(官)档案
办理流程:
1、选择自主就业的:
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审核退役士兵档案→统计退役士兵人数,计算出一次性退役金金额→报县财政局审批后下拨一次性补助金→安置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2、转业士官安排工作的:
接收转业士官档案→审核转业士官档案→统计符合安置条件退伍军人人数→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批→档案移交人事部→安置工作单位
办公地点:706室
联系电话:6088315
(九)社会事务管理股(老龄办):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及日常监管;负责儿童收养、孤儿认定管理、收养登记及老年优待证办理及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及县内福利企业监管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建设。
1、事项名称:社会团体登记
申请条件: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少于五人,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
具体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需提供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2)章程草案
(3)社团负责人名单
(4)社会团体常务理事和理事名单(需注明工作单位及职务)
(5)社会团体会员名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6)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该社团已建立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及党组织情况的证明
(7)成立登记有关表格6项
(8)收取会费履行的程序、标准
(9)成立党组织的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股室审核申报材料→主管领导审核→符合条件发放许可证
2、事项名称:收养登记
申请条件:
(1)被收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第四条):
①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丧失父母的孤儿;
③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④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第五条):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第六条):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30周岁;
需提供的材料: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者儿童,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
①收养人基本情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情况;
②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④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的证明(由福利院提供); ⑥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体检表;
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
(2)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
①收养人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所拾弃婴经过和对被收养人抚养教育成人的保证等情况)。 ②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收养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④捡拾弃婴证明(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人、何原因捡拾到弃婴),并加盖捡拾弃婴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公章。
⑤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⑥捡拾弃婴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写明时间、地点、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
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健康体检表(无生育能力的还应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
⑧捡拾弃婴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地发现弃婴,弃婴有何特征,到什么地方来认领及有关情况。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后无人认领,方可凭《公告》到民政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半身免冠两寸合影照片两张。
(3)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
①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②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④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体检表;
⑥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⑦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⑧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协议书;
⑨由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子女等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半身免冠两寸合影照片两张。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股室审核申报材料→主管领导审核→符合条件发放许可证
3、事项名称:社会福利企业成立登记
申请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员符合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标准;
(2)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
(3)具有适宜残疾人员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劳动岗位;
(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员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需提供的材料:
开办社会福利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持营业执照或副本、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企业章程和本企业残疾人员的残疾证明,经县(区)以上(含县、区,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股室审核申报材料→主管领导审核→符合条件上报
4、事项名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申请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供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股室审核申报材料→主管领导审核→符合条件发放许可证
5、事项名称: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申请条件:公民死亡
需提供的材料:
(1)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
①凭医疗机构或死亡者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提供亡故者的身份证、户口本。
(2)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拍照后由殡仪馆接运、火化。
办理流程:接遗体到殡仪馆→死者家属到殡仪馆财务室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遗体火化处理→由工作人员开具火化证
办公地点:137室
联系电话:6085019
(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负责行政区划、勘界、村务公开及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社区建设工作。
办公地点:137室
联系电话:6085019
(十一)平泉县婚姻登记处: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及补发婚姻证书、出具婚姻登记记录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事项名称:结婚登记
申请条件:
(1)双方到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平泉籍户口;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当事人结婚;
(4)男女双方亲自登记结婚。
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本;
(2)身份证(离异者带离婚证、判决书或调解书)
办理流程:申请→审查→填写声明书→批准发证
2、事项名称:离婚登记
申请条件:
(1)双方到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平泉籍户口;
(2)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女方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本;
(2)身份证;
(3)结婚证;
(4)双方协议书
办理流程:申请→审查→填写声明书→批准发证
办公地点:八沟大街妇幼保健院五楼
联系电话:6082516
局党组书记、局长郭俊义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姚洪文同志:负责机关党务、信息宣传、开放项目、督办考核、后勤保障、优待抚恤、双拥安置、军休服务工作,主管办公室、优抚股、双拥安置办、军休所、烈属光荣院。分管环境卫生、绿化及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帮扶工作。 副局长齐欣萌同志:协助局长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救灾救济、城乡特困群体疾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主管财务股、救灾救济股、五保综合管理中心、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分管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会、安全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吉明同志:负责城乡低保、纪检监察、作风建设、行政权力运行、内部审计、信访、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主管审计监察股、城乡低保管理中心、救助管理站,分管防火和帮扶贫困村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海瑞同志:负责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建设、民间组织管理、老龄、福利企业认定、殡葬管理、婚姻登记和社区建设指导工作。主管社会事务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婚姻登记处、殡葬管理所、社会福利院,分管包保乡镇防汛工作。
四、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平泉县行政中心104室 办公室电话:0314-6082519 电子邮箱:pqmzb123@126.com
三、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